黃麟凱於1月16日被處決,標誌台灣在人權保護方面顯著倒退。台灣政府罔顧憲法法庭在去年9月判決中對科處死刑增加更嚴格的限制,仍將觸犯故意殺人罪的黃麟凱處以極刑。
憲法法庭在前述判決中認定死刑合憲,但增列多項保障規定,包括須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科處死刑。在其處決時間排定時,黃麟凱的律師尚未收到可供確認合議庭為一致決的資料。律師提出的再審聲請當時也還在等候法院處理。
1月16日晚間傳出,台灣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執行黃案死刑。黃麟凱的辯護律師援引前述憲法法庭判決聲請非常上訴以期中止執行,但最終遭到駁回。當局隨即於晚間10時許行刑完畢。
黃麟凱的處決代表亞洲邁向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的大趨勢出現轉變,對近年嶄露少用死刑意願的台灣來說也是一大挫折。黃案是台灣2020年4月迄今首次執行死刑,損害了台灣作為致力人權的進步民主國家的聲譽。
1月初,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對梁育誌的死刑判決,他在2020年對一名馬來西亞籍留學生犯下強制性交殺人罪。這是在憲法法庭對科處死刑增設保護和限制規定後,法院作成的首件死刑判決。
台灣政府應該停止執行死刑,特別是在立法院尚未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和監獄行刑法進行必要修正以落實憲法法庭判決之前。有關當局應立即暫停執行死刑,確保受國際保障的正當程序權和公平審判權不受侵犯。